企业每年必须分红吗?
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分红,但规定了股东可以以利润分配请求权起诉要求公司分配红利(《公司法》第35条)。 实践中,如果公司盈利且无亏损、未欠缴税款等情形时,法院一般会支持股东要求分红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公司出现盈利但尚未分配利润且存在未弥补亏损、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况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股东的分红请求。
以下主要梳理下法院在裁定中提到的几种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一)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时,一般不能分红 【案号】 (2021)京01民终4982号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不包括公司的亏损。现万隆公司主张其公司账面显示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该账面利润是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之后的剩余利润,并不包括公司因亏损而减少的资产部分。仅凭公司账面上记载的可供分配利润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可分配利润。同时,万隆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故一审法院认为万隆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账面记载的“本年利润”、“利润总额”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可分配利润”,并据此驳回万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公司依法负有缴纳税款和填补亏损的义务后,方可分配利润 【案号】 (2022)京01民终784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从前项金额中扣除法定公积金之后,方可分配余下的利润。本案中,天亿达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弥补了之前所拖欠的款项,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现在是否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以及具体分配的数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天亿达公司要求利鑫友公司支付利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未经审计即进行利润分配,可能面临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风险 【案号】(2021)粤03民终1622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有限公司之间的分红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董事会有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该项利润经董事会决议后可以分配给股东。本案中,华辉公司和富诚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富诚公司主张的分红款性质实为利息,首先应当由华辉公司先以其享有的股权对价款冲抵上述款项,其次再行分配剩余的利润,一审法院对华辉公司诉请的分红款在认定上理应对上述事项予以减扣。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盈亏、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严格财务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核算。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明确载明本次审计是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进行的,包括对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恰当表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等进行适当性评价,并提请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重要事项,因此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可,但鉴于上述报表系被上诉人事后单方制作提供,未经第三方审查验证,无法确定其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故本院对该审计报告所载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数额不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