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懂事吗?
先回答有没有,再回答是什么。 首先,合伙企业是否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等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合伙人有权查阅复制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合伙企业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合伙人不按前款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以解聘。”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有权设置管理机构,具体由谁担任职务,取决于是否拥有“对合伙企业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权利,同时还要经过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其次,合伙企业中的事务是指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算:……企业因故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 “清理债权债务,包括:……清偿债务;……” 第三十条规定: “亏损弥补,包括:……(二)减少注册资本;(三)提取公积金;(四)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第三十一条规定: “……费用分摊,包括: (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三)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外,其他一般性事项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在处理具体事务时,为了减少争议,提高效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实际作出的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