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资料包括哪些?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公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是依法设置的公益性信息平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时填报公示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 企业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变更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的姓名及住址变更情况;
(四)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五)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上述事项有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内容;无变更情况的,填入“无”。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以及报送注册资金的有关证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企业报送的材料存档备查。 上年度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到本年度年检截止日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簿及其复印件,作为档案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