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不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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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做过两年外贸跟单员,以一个外行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关于预付和尾款的问题,在FOB/CIF/CFE/FAS等贸易术语下,都是有一定的约定的,如果发货人(卖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收货人(买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同样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无论付多少,都是应该的。 但现实情况要复杂一些。

比如,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买方一般属于购货方的代理,所以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很多情况下,由于国内买方不是直接和卖方签订购销合同,而是委托国外代理商购买货物,那么,根据交易习惯,作为卖方就没有办法直接向买方索求货款了,而只能向自己的代理人,也就是国外的代理商要求支付款项。因此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代买方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或者预付款,并催办交货事宜的买方代理人,却来索要应由其承担的货款。

这时,若卖方拿不出有效证据证实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则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损失了金钱。 所以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对于需要预付货款的业务,卖方一定要选择好收款对象,即收款的主体是买方还是买方的代理人。如果确认收款对象正确的前提下,对于买方及其代理人的付款请求,卖方都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自身风险。 我做过两年的跟单员,接触的大部分是货代行业,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就是谁有钱谁是大爷,不管是预付还是尾款,你有钱你就最大,没钱的就只能等着,当然这种仅限于中小型货代公司,大型货代会有比较规范的流程,但也不排除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人是活的嘛!不过大型企业一般不存在收不到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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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预付账款作为企业的资产,是企业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经济资源; 2、其次,“会计制度”中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采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一)必须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因为采用实际成本法时,在取得物资时,其成本的确定有实际成本和计划价格两种可能,且只有在期末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摊销时才能区分出来。如果实行的是售价金额法,则在取得物资时已能确定其成本。 (二)经营规模较小,同时生产销售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中小型企业。 因为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较短,资金占用量较少。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出现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大,也一般不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而且由于这类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对经济业务的管理也不规范,很难通过其他方式来反映存货的实际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便于管理并能够较为准确地确认有关会计信息,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3、最后,对于采购的预付款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前记入预付账款;发货时记主营业务收入;收到发票等凭证时做记账凭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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