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伙企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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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合伙企业存在的经济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等方面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资源的配置都必须以经济利益为杠杆,而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然也要符合这一原则。我们可以说,合伙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种低于市场激励的内部交易成本。

1.契约的非完备性 契约理论认为,完全信息意味着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一清二楚并据此进行决策;完全合同则指所有可能对契约产生影响的因素都被包括在合同中。但在现实中,信息永远是有限的,当事人也永远不可能把可能影响契约的一切因素都包括在合同中,因而契约就是不完备的。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外部的债权人、投资者等就会要求更高比例的担保或者更严格的监督机制以降低风险,这也必然增加交易的成本。而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降低交易的成本(张五常,1984)。另外,法律的不完备性也是事实存在的,这也会使得一些契约的执行变得复杂化,增加契约的修订或重新缔结的频率,由此增加交易的成本。而合伙制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降低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2.交易的产权模糊性 交易中的产权是指交易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的某些权利及与之相联系的义务。由于人们对资产边界的界定难以做到完全清楚,因此交易中的产权往往是模糊的。这时交易各方就会寻求一种社会公认的较为公平的方法来界定产权,进而完成交易。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交易是建立在相互认可的关系基础上,这种基于关系的交易方式就要求交易双方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并且能够通过协商来达成一个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

3.交易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表示某一经济行为的直接结果不属于行为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外部性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它可能带来正的外部效应,也可能造成负的外部效应。如果是后者,就会造成市场上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和非行为人(即外部效应的承担者)的私人收益之差额。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行动会产生非均衡的结果,市场配置的效率就会遭到破坏。为了避免这种效率低下的情况出现,就必须对外部性进行合理的规制。而合伙企业就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它的存在能够抵消由于外部性产生的负面效果,从而使市场运行趋于有效率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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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是公司制的替代方式之一(其他还有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等); 其优点在于:一是设立程序简单;二是可以设立为有限合伙;三是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避免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或分歧;四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不需要重新登记和进行工商年检。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50个以下股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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