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企业如何监管?
先摆结论,对于混合型(生产、销售、储存)民爆物品企业而言,监管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2.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别签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3.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工作。
5. 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那么对于题主所说的,“一个乡镇开办一个民爆物品经营单位是否合理”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了,因此我在这里就不具体阐述了,但是可以告诉你,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设立民办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设备和场所。” 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 “设立民办院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如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包括: 1.创办者的姓名、住址及认缴出资额、方式、期限; 2.募集资金的承诺或者资金来源的说明; 3.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4.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5.民办学校的校舍所有权的证明; 6.校址所在地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7.仪器设备清单、购置发票或者估价认定证明; 8.图书馆藏书册数明细表; 9.实验室设置情况一览表; 10.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办民爆店是缺乏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