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应在企业保存几年?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应严格保管职工个人档案,一般不少于30年;对于离开国企到私企工作的职工(简称“跳槽”)的档案,企业可以拒绝提供其档案,但应当妥善保管。 当然这些只是国家层面的要求,各个省份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比如广东省就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在广东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人事档案,由省及各地级以上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或授权有关部门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个体劳动者以及各类私营企业职工的档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需要查阅或者利用职工档案:
(一)审批退休人员;
(二)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确定职工的工资待遇;
(四)核定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
(五)处理因职务晋升、工资变动等引起的职工档案记载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查阅或者利用职工档案的情形。 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员工离职时,企业有义务将员工的档案进行转递,并且该转递手续是免费的。
如果企业无故克扣员工档案,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手段来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对拒不移交员工档案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