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费用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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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1.税收优惠 境内关联方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②从事港口建设、海洋石油开发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活动所得;③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包括外汇)形式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高科技产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而取得的所得;④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包括外汇)购买国产设备予以的退税款。

2.不得抵扣的范围 对属于下列范围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完全无关的费用,如非经营活动的旅游、招待、捐赠、赞助、罚款、滞纳金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无效并且收取的任何费用;

(二)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收入、损失和其他有关的支出,例如:

1.因取得违法收入而支付的罚款和追缴的税款;

2.因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完成而支付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财产价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4.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

5.纳税人的其他损失。

对于上述第二项所列的与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如果确属企业经营必需且实际发生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列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三、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填发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第四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货物及其包装的装饰性包装物、广告品、样品、礼品、纪念品及其他种类无实际交易价值的物品,海关应当征收零税率或者法定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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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境外费用,没有做具体的量化规定,为防止滥用,实际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以不高于其他企业同类业务费用水平为限额。

2、企业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相应的付款单据,以及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以证明该笔费用确已实际发生、境外服务提供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费用的经济性质和实际用途。

3、企业申报的境外费用已依法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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