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属于债权人吗?
企业法人和企业员工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员工不能直接成为债权人。 但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这些事实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给付迟延等等。基于这些法律事实而产生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因为违约或违背义务而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是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形成对债权人的债务,由此产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的关系。
《公司法》第三条 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即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支配其经营收益和依法处置其资产的权利。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公司本身来享有和承担。但公司作为法人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它不能直接参加诉讼活动,也不能亲自履行判决义务,因而产生对公司债权的实现问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中规定“……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配合法院和破产清算组进行工作……”第二十三条中又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中还规定“管理人有权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并可以相应的方式通知银行的客户。
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企业本身来享有和承担,但其作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实体,其权利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它的某些权利能力只有通过代理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才可以获得实现。同样,企业法人一旦陷入债务纷争,也往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首先面临被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