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外资企业?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一点,所谓“外商投资”到底指代的是什么。这个概念实际上在国外是一个中性的词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设厂,与中国投资者成立合资公司;但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对“外来投资”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的,那就是 外国资本(包括港澳台地区资本)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生产或经营,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外商投资的含义”包含了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境内进行的多种行为,除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之外,还包括外国资本独立经营的各类形式,以及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入我国企业并参与管理的各种情形。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外国资本进入了我国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论是否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一律都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
当然,对于外商投资的企业来说,由于最初外资进入时采用了合资合办的形式,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中外双方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力都各执一词。而在现实中往往又是中方股东作为代理监管机构对外国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这时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虽然合资合同已经约定好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投资额占股比例等事宜,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因中方不掌握核心技术或市场资源,又没有外部强有力的监管环境,因此导致合资公司一直由外方主导,甚至直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外方是否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都不能再称之为“引资”了,因为这里的“资”已经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