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属于企业法人吗?
谢邀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让我想想…… 首先,我们得理解法人的含义是什么。依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2017年修订)第46条规定: 法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比较著名的就是法人独立地位和法人资格。啥是法人独立地位啊?很简单,就是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这个独立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人的定义,我们得把集团和公司(企业法人)做一下区分: 可以看到,从法律意义来看,所谓的“集团”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最重要的一个特征,而“集团”显然不具备这一特征。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题主的命题是错的,应该把公司(企业法人)改成个人,这样才符合法理。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说某些“集体”具有法人资格。比如某个县(区)人民政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但是该县政府所在的街道就不具备法人资格了。所谓“具有法人资格”是说这个政府可以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这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主要是指承担民事责任,但政府作为特别法人,也可以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了呢?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说的,虽然“集团”不享有法人资格,但是有些“群”却有!也就是一些“群体”可以成为法人!什么“群体”能成法人呢?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一个概念叫“非法人组织”,并明确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又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团体才能称为非法人组织,进而取得法人的部分职权。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却拥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在特定范围内就可以像法人一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有哪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又拥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团体可以成为“非法人组织”呢?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组织即可成为“非法人组织”。
最后提到的一点,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问题,其实严格来讲,法人作为一个拟制人格的存在是没有所谓“财产权”或者“股权”的概念的(这里所谓“没有”是相对立法者而言,当然,我们可以在立法技术上给法人设置一定的财产权或股权),因为法人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股东(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最终会转化为公司对法人的债务,同理,股东(出资人)对法人享有的债权最终也会转化为公司对股东的收益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