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上缴教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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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事实,我国目前并不实行直接征税,而是间接征收税费后,再分配给到教育部门。虽然名义上“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但实际上因为最终都是由企业缴纳,所以地方财政的实际收入是高于中央的。 其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只是名义上的“附加”,其实质是企业应缴税款的一种形式——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加上地方的教育费附加,构成了企业最终的法定税负。所谓的“教育费附加”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企业税,只不过其征收费率相对较低罢了(5%,2.5%);同时,由于这一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最后由企业实际支出。 第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征管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2006〕127号)规定如下: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划分标准,对各类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凡涉及教育费附件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 从以上文件上看,教育费附加实际上是包含在企业应缴税额之内的,应当计入企业纳税的总额。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人误以为教育费附加是由教育部门收取并专项使用,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正确的。

程剑锋程剑锋优质答主

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费,用来发展地方的教育事业,该费在1986年先在城市开征,叫“城市教育费附加”,为适应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农村也开征了教育费附加,所以,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城市企业都要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教育费附加,与以前有所不同的,一是农民也要缴纳教育费附加了,二是农村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城市企业(除按规定实行缴纳“三税”国税、地税两家分管的企业外)的教育费附加由其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因此,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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