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应付账款过多?
我觉着首先应该明确是什么原因导致现在的状况,然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只谈原因不讨论解决方法) 一般情况下产生这种情况有如下可能: 1、采购环节的问题。比如询价、比价、议价的时候没有找到合适的供应商,采购成本过高;或者虽然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但是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市场行情不了解等原因导致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己方不利,在后续执行时产生争议从而延长了付款时间;再者就是在采购入库时的验收环节没做好,该签字的签字、该确认的数量和金额没有确认等等都会造成资金在供应商处积压。
2、销售环节的问题。这个就比较多了,可能是该销的商品你没有及时销出去,有可能是你对该销的商品定价错误,或是该打折扣而没有打折导致资金在客户处滞留,也可能是你的客户对账不及时导致你对对方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入账和催收等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资金在某一账户处沉淀。
一般来讲,一个成熟的公司不会存在大量的库存商品和原材料,如果确实由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暂时的超储现象,也应尽快处理,毕竟仓储费啥的也是成本嘛! 另外就是对于债权债务类账务,一定要定期核对,及时对账,防止由于对方记账错误等情况而导致你的资金被他人占用。
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该懂得适时清账,也就是该结转成本的结转成本,该转回盈利的转回盈利,该核销的核销,该冲红的冲红,不能让这些费用无中生有地在你眼前挂着。 如果说你是个刚踏入会计行业的新人,那我上面的文字可能是废话,但如果你已身在其中,我觉得你应该懂得勤清理,多分析,想办法让财务数据会说话。
存货与应付账款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个企业存货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积压严重,那么应付账款也会很高;另外如果一个企业的应付账款挂账太多,那么它的存货也会很多。这两种问题都说明企业的供应链出现问题,与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紧张,需要马上调整采购和销售渠道,否则会造成库存现金不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运转。
在存货管理中,企业需要权衡存货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如果为了节约成本一味降低存货,导致货物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就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中的客户和市场;如果存货过多,就会超出企业可承受范围,造成流动资金紧张,影响其他部门正常运转,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来选择。
那么,企业存货挂应付账款过多,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具体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在存货的初始计量中明确,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存货的正常损耗符合相关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做对应处理,因此对于存货合理损耗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比如,当某食品企业购进一批面点,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经过分析,属于合理损耗,就应该将实际所损耗的货物金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对于正常损失的货物,可以在采购过程发生时,入账到存货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通常在会计核算时,对于存货毁损,必须先将毁损存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对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毁损发生时应做如下处理:假设因管理不当,正常情况下该批毁损原材料产生的产品,市场销售可获利润12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贷:原材料69.6
待查明原因后,借记“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中,属于管理不善等非正常损失且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但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非正常损失,“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正常损失,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符合上述要求,应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比如对正常损失未直接计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是计入了“营业外支出”等非主营业务损益类科目。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将正常损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减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正常损失,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同时,如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可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存货毁损,但企业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做评估调整,调增应纳税款。因此,只有属于非正常损失,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存货毁损才应在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