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是私人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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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不是私人企业,而是事业单位! 公证作为国家法定证明制度,是由国家设立并经法定程序授权和认可的专门机构,运用特定手段和方式制作、签发公证文书并使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从而真实合法地确认或者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存在及真实性。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下面简称《公证法》)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以及第十四条,“公民申请代理,应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又见该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下列事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事项,具有如下法律效力:……(三)使公证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或准用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权……” 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认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该公证机关提出复查。”

所以,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设立的证明机构,所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公证行为属于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中的一种,其主体资格以及办理的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绝非某些人以为的私人企业所能为之。 在我国,公证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证明机构和事实认定机构,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分别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公证机关制作的公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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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属国家的司法工作辅助机构,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和起重要作用。在我国,公证制度是指国家司法行政机构,通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公证书的一种非讼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这种证明对社会和当事人具体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行为,可以作为今后解决纠纷是的证据,也可以在当事人申请和对方当事人不提异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办理财产继承、赠与、收养以及经济合同、涉外民事法律事务中,在国内和国外都是十分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公证制度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和集体的财产、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外经济交往和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预防性法律职能和保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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