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基金?
说到P2P,很多人可能还比较陌生,但提到支付宝的余额宝、微信理财通,恐怕是家喻户晓。这些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小额分散的普通人也能投资获得可观的收益。 除了上述两种,目前市面上还有大量以私募之名行集资之实的平台,其本质与P2P无异,只是换了张脸。由于行业规范不足、监管不力,导致这些平台上发行的产品鱼龙混杂,收益高低不等,风险大小不一。一些平台甚至已经无力兑付到期资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这类打着“私募”旗号的非法融资行为,正是我们今天要聊的主题——非法集资。(注:本文中所有案例来源于真实事件报道)
首先给大家吃颗定心丸: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一旦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人必然会受到相应惩罚。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构成该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高额回报;
(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存在犯意联络或共同作案
在判定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时,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和“承诺高额回报”两个要素,且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 如果仅仅是在亲友之间相互借贷,并约定了固定利息,哪怕利率高于银行利率,也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
但是,若行为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借资金,并且每笔借款都约定有明确的借期和利息,这种以借贷为名、实际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呢? 我们来看最高院的判例: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借贷,而非非法集资,其行为虽不具有合法性,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变相融资”这种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集资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非一律都是以罪论处。当然,这种行为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变相的放贷行为,违反的是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关金融贷款管理的法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