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股权投资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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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内部”是指对投资方(主体)而言的,而所谓的“外部”则是对被投资企业而言。 那么,为什么会有“内部”与“外部”之分呢?这与公司制企业的资本运作规律有关。我们知道,公司制企业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而且这些股东出资必须依法经法定程序转化为公司资产并计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换言之,从股东(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公司的财务状况,任何一笔资金的流入都必须有据可查、都要有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印证;反之,如果一笔资金的使用既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应决议,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更是没有记入公司的会计账簿,那么就属于滥用权力、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对此法律是坚决反对的。

但是,在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时,情况就要复杂一些了。因为,公司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将原本属于其自身所有的资金“放出去”(即对外投资),当然也可以以融资的形式将其他单位的资金“收回来”(即对内筹资)。至于这两种行为,由于不涉及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变动,也就没有了上述严格的程序要求,只要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不过,这里的“收回”和“放出”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各类债权和其他各种可辨认资产。尽管这种“收回”和“放出”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和契约的要求,但毕竟不同于真正的自发性市场交易行为,我称这种行为为“准市场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内、外之分仅指一种资金运用的方向,即一种产权或财产权利在特定时的归属状态,并不涉及该运用是否合法以及运用的结果之好坏问题。否则,一切非法的、亏损的交易都不应存在。所以,所谓“内外”之分只是一种历史现象或某种运行逻辑的结果,不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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