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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5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在未取得对外融资许可的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赵X利用其担任上海市B医院执行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以B医院及其下属企业的名义,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无真实交易的虚假财务凭证的方式,分五次从被告人姜XX控制的C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账户内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1亿元;

同时,还向他人行贿749万余元。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单位A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赵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钱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李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朱Y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姜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张Z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肖H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责令被告单位退赔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1亿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查获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XX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认为原判对上诉人姜XX量刑畸轻,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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