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用备案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披露做了相应要求,但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 资产”)并未做相关规定。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此类金融资产具有高流动性,公允价值容易确定,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相关披露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而其他观点则认为,FVTPL 资产虽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实质上是公司通过购买基金等产品实现的投资,同样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因此应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我国目前对 FVTPL 资产的处理采用事后定性披露的方式,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中规定的披露内容,然而其中并无关于公允价值的具体计量方法和过程等相关信息。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明确了 FVTPL 资产的定义,并对公允价值的有关计量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具体应用问题仍然有待在实践的基础上加以解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分类、金融负债的计量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法为 FVTPL 资产提供了重要的计量基础和依据。同时,对于可赎回债券,投资者应当判断发行方是否有能力按预先确定的条款收回债券本息,从而确定其属于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