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合法吗?
1、《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及其职权; (五)其他有关股东的事实和情况。 股东名册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编制并签署。 理论上讲,股东名册上应当载明代为持股的人的姓名以及代理行为产生的相关义务和后果等。但是实践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做得这么细致。
2、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正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无效,既要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判断,也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本人意见,防止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对存在法人代表等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方也明知对方没有处分权等情况,应综合考量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作出是否加重合同无效责任判定。”
如果大股东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等情形,贷款银行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主张基于代持协议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归于其所有的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支持,但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向借款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