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股份算要约收购?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时,该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要约收购。 实践中对于“集中竞价”存在不同理解,有认为只有二级市场交易才是集中竞价;也有认为一级市场认购也包括在内。我们认为,考虑到新《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主要目的仍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股票交易的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将“集中竞价”理解为既包括二级市场交易,也包括新股发行时的网下询价和网上定价,前者实质是场内外统一的意义,后者体现的是价格形成机制的统一性。
当然,如果投资者实际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经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量的50%以上,不论是否采用要约方式,都应该视为其实际控股。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法》规定的强制披露义务虽可能不会触发,但出于保护交易相对方和投资者知情权考虑,还是有必要进行信息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