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留股份叫什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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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制度下,国内企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留股。 因为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转让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1条)。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个人(而非法人股东)或者只有极少数的法人股东的话,理论上任何一名股东想要把他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大多数的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时候,那么要想发生股权变动就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了。因为股东会决议是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而产生的,只要董事会不提出股东变更的方案,股东就没办法通过增资或减资的方式增加或者减少自己的出资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所谓的“自留股权”实际上只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当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时候,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将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分给股东(分红)。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留股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合同权利。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金额。所以,法律上的股份实际是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资本金,这个资本金是不能随意增长的,否则就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虚假出资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之间有约定(比如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自由确定一个“实收资本”的数额,并且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每个股东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这样就为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自留股权”提供了可能,只不过这种转让需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目前我国企业(除少数特殊行业之外)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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