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怎么还?
近年来,委托理财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步入百姓视野。根据全国首例理财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委托人杨先生要求银行解除理财协议、返还本息共计7654.29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予以全部支持。
这是全国首例因委托理财引起的民事诉讼案,对于今后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然而,此案判决后,引发了很多人的热议,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也可以如此维权持怀疑态度,不少人甚至对于此次判决所指的委托理财监管制度存在质疑。
其实,早在去年12月1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试点工作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之日起,指定银行的委托理财与代销金融产品就将实现电子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初步资格要求。今后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理财资金托管的,其资金监督管理、资产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等,皆以该《暂行规定》为准(其他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按照法律规定,该《暂行规定》自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银行会逐步减少甚至撤出这一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托管档案实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可疑的档案资料,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予以封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一旦全面实行档案实时监测,操作人员一旦发现可疑档案,立刻报告并立即封存,原来通过“隐藏”或者“拆分”等手段进行操作的代销产品客户经理,很可能会被立即擒拿归案。也就是说,留给人们的时间和空间已经不多了。
为此,必须引起广大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注意:一、银行在出售此类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二、银行必须履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三、做好产品推介说明。银行在代销此类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适当性制度进行推广,对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投资人说明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和收益,在理财协议上必须标识风险等级,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