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属于固定资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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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钢琴”的使用寿命确超过一年,同时若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用(如企业设有文体活动室)也可以视为“持有”,按“固定资产—文体活动设备”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额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均衡地分摊。因此,上述“钢琴”应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标准可以掌握得适当高一些……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对小型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钢琴”是“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钢琴”的价值不超过10000元,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因此,也可以一次在税前列支。如将“钢琴”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按月提折旧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综上所述,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钢琴”既可作为“固定资产—文体活动设备”进行核算并计提折旧,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文体活动用品)”核算,但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为了及时按《企业会计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财务会计核算,便于衔接,可按“固定资产”要求进行建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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