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贷款去向?
由于贷款诈骗行为发生于复杂的社会生活领域,一些人用诈骗方法取得贷款以后,从形式上看是用于贷款时申报的用途,但事实上,将取得的贷款用于非法牟利的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这些活动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的,一旦这部分款项发生亏损,行为人就根本无力还款,事实上就是将该笔款项占有了。如何甄别上述这种情况?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即具有该方面故意,这种故意并非是形式上的故意,即不管从主客观哪一方面考察,只要符合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就可。
其次,对于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只是在取得贷款以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亏损不能归还的,应当从实质上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如果在造成亏损以后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而是采取逃避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不按申贷时的资金使用用途使用,挥霍浪费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应当认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