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大户贷款犯罪吗?
垒大户贷款是指利用关系或不正当手段,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化整为零(拆零再合),并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人的代理形式申请小额贷款,或以多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后挪用或使用给他人使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垒大户贷款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即行为人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发放后,贷款资金没有用于申请贷款时的用途,而是被行为人自己使用。二是自己使用他人名义申请的贷款,即申请人申请贷款,由实际使用人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由实际使用人占有并使用该笔贷款。
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两种行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1、第一种行为,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申请贷款,骗取了金融机构对该申请人的资信调查,金融机构基于错误认识将贷款发放给申请人,后被行为人实际使用并实际占有,这种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对于第二种行为,在金融机构向申请人调查资信时,实际使用人出具保证书,为申请人担保,是该笔贷款担保人,而担保行为是申请人获得贷款的实质要件,行为人的担保行为是骗取银行贷款不可缺少的环节,使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贷款发放,符合了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者,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保证文件,是诈骗银行贷款的主要方法,也符合了贷款诈骗罪第(三)项规定的方法,因此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前一种行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后一种行为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1、对于第一种行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其理由同第一种意见。2、对于第二种行为,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实际使用人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但申请人提出申请过程中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其有相应的申请贷款的资料,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不能以犯罪论处。实际使用人在明知自己不是贷款人,而是担保人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贷款,是基于申请人和其他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使用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下,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鉴于实际使用人实施了欺骗手段,骗取了银行贷款,符合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因此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前一种行为,系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了银行信任而获得贷款,符合了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后一种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