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 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因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的,由定点医院诊断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范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保留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备查。
参保职工治疗非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应当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记录备案,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长期处方。
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有效期限为60日,每次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2个月剂量。对需长期服用特殊疾病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情提出用药建议,经核准后可以开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药品用量。
对于符合规定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报销。 在职人员办理医保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原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身份证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5.参保人如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还应提交异地长期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退休人员办理医保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养老待遇领取证明(包括老年证、养老金领取凭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办理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服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