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外投资者(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另一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一、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1.合营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2.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者,既可以采取出资方式,也可以采取认购股权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所投入的资金或者应认缴的金额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抽逃和虚报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者可以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场所。但是,投资者应当保证拥有不少于250万元的自有资金,并拥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条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4.合营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经营许可证》,即可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二、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除不实行审批制的县(区)级和乡镇级企业以外,设立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审批制。其中,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合作企业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1.合作企业属于股份制企业,有完整的法人结构。
2.合作企业经营所得收入按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
3.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与其所在地的政府授权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