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有没有折旧?
首先,要区分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房屋建筑物来说(除特殊说明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应当计提折旧,并且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得提前报废或者提足折旧。对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寿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必须具有合理性并做适当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17年修订)》取消了原“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的“在建工程”明细科目,由此导致的财务报表项目变动需要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不需要计提折旧,但是在摊销时可能会引起所得税缴纳金额的变动。在后续计量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会随着摊销、减值测试或处置等情况发生变化。
其次,需要讨论的是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以下讨论不考虑金融企业)持有可供出售的房产是否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固定资产。 我们认为,从历史沿革来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都将可供出售的债券或股票投资认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并未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也将可供出售的证券投资认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所以,从概念上来说,将购入的可出租的房产识别为固定资产是存在疑问的。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购买房产可能并不是为了直接获取现金流,而是借助房产的投资来获取资本利得或是进行融资,此时房地产便拥有金融资产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完全按照基于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来进行核算呢?我们持怀疑态度。因为虽然房产的收款权利相对于应收账款来说更为固定,但是由于房产的入账价值比较高,并且其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为应收账款这一类。我们认为此时应该通过“其他应收款”这个科目对房产进行确认,并且在后续计量时采用应收账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