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配合破产重整?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我就以自己办理的某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为例简单介绍一下吧。 本案中,债务人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通过调查了解到,A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金只有10万,而经营期间账面现金几乎为零;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还对外负债250多万(其中包含本案诉讼标的1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上述情况显示A公司在重组的可能性非常小,重新营业的收益不足以偿付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形下,管理人会分别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确认A公司对外的债务范围以及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这时法院一般会支持管理人的请求。
如果债务人名下有资产,且该资产可以处置变现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以便于处置。 如果债务人名下虽然有财产,但财产不宜处置或者变现难度较大,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债务人重组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是我的简单介绍,案件办理的过程远比这些复杂,而且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再作出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