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款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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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涉及到企业财务核算与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税法中对资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我先讲一个类似案例,再详细讲解。

【案例】A公司2017年4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B公司56万元,其中:购买原材料30万元、支付加工费26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0万 贷:应付账款——暂估 30万 (因为款项未含税,且材料尚未到达) 借:应付账款——暂估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发票到了,付款同时做账) 借:原材料 30万元 贷:应付账款——暂估 36万元 (红字冲回原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方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6万元 以上账务处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存在下列情况时,就需要调整:

一、假如A公司以该笔款项作为投资,成立C公司,则应当按照新设法人的投资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56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万元 二、如果A公司没有成立新法人,而是将上述款项作为对某一合伙企业的投资,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以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6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资产发生应税损失的,应当将其损失在税前扣除,具体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被法院裁决无偿归还他人的财物,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等情形。 若A公司将上述30万元的原材料予以抵扣,则其不能税前扣除,导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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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会计准则已经更新了,对于投资款的判断标准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之前是按是否有明确的回报来区分是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或短期投资项目进行核算的,现在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影响并产生一定的时间。

但是根据我的经验来看,我们公司的老板还是用之前的判断方法(因为比较简单)来判断这笔资金是否是计入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下的判断方法是有点烦琐,且不适用所有的情况和所有的业务,所以大部分情况下还是用老的办法来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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