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付借款利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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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税收罚款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支付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应作为经营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列支。

2、关于借款利息税务处理的问题: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然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财务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对于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除非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利率和计取利息的方法,并且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否则,就不能够作为企业管理费支出的,而应当作为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的支出,按照6%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提醒一点: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高于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则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7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时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采取预缴方式或一次性计税的方式申报缴纳税款。采取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再缴(退)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一次性计税方式的,不缴(退)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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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付利息多少取决于企业借款多少和双方约定的利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利息费用属于财务费用应当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中核算,发生的利息费用做如下分录:

1、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2、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 A10505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分析填报。同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 金融企业为5 : 1;2、其他企业为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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