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转成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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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一些原因 被税务机关列为D级纳税人,税务部门要求走逃,后来经过沟通,同意走注销流程(因为我们是有清算报告的),但是需要提供近三年的账本和税务资料,当时公司老板以丢失为由拒绝提供,故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我想咨询下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追究企业法人责任)

回答:1、可以以企业的过错为由,请求其赔偿你因办理注销而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打印复印费、误工费等;

2、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你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如果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而你又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你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了,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你也可以凭有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破产,同时申报债权。 但如果你因此造成损失的,也可以同时主张你的损失。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缴款书作为纳税凭证。”尽管原纳税人已经注销登记,但税务机关仍然能够查到该税款的来源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该追缴税款,并处一定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所欠税款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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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户不经过税务部门申报核实,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而是采取“偷税”的方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直接变回正常户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属于非法行为。而且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因此建议在受到查实处理后,按税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入库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恢复税务登记正常状态,才能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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