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转成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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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一些原因 被税务机关列为D级纳税人,税务部门要求走逃,后来经过沟通,同意走注销流程(因为我们是有清算报告的),但是需要提供近三年的账本和税务资料,当时公司老板以丢失为由拒绝提供,故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我想咨询下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追究企业法人责任)

回答:1、可以以企业的过错为由,请求其赔偿你因办理注销而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打印复印费、误工费等;

2、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你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如果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而你又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你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了,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你也可以凭有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破产,同时申报债权。 但如果你因此造成损失的,也可以同时主张你的损失。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缴款书作为纳税凭证。”尽管原纳税人已经注销登记,但税务机关仍然能够查到该税款的来源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该追缴税款,并处一定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所欠税款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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