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如何退出?
1、按照《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退出 2、地方政府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目的是扶持本地产业发展。所以通常都是采取投资期满后,由被投企业按出资额回购的方式收回资本。但是考虑到基金的杠杆效应以及资金的流动性,一般在操作中都会考虑让被投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上市流通,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部分或全部退资。
3、对于政府主导的基金来说,“政府引导”意味基金的投资更多地考虑了政策导向,可能不会追求资金最大化的收益,而是着眼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当然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来说,更看重基金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考虑得更多的可能是如何通过基金的支持来推动整个区域产业链的发展完善,从而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增长。
政府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中,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循环投入,市场运作;促进产业,防范风险”的原则。在完成扶持早、中初期创业企业的阶段性目标后,要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创业企业股份回购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并将所获资金继续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循环运作,放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滚动支持创业企业的效应。政府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中,应坚持“适当收益、适当让利”的原则,实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权转让
政府引导基金的基金存续期一般在6-10年。在退出方式上,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找到了合适的并购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给并购方实现退出。股权转让定价可以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让利幅度确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上,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考虑适当优惠。
二、分配清算
在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结束的剩余资金中,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可以按基金规模中的政府原始拨款占基金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基金的剩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