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的股东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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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投资是通过设立海外公司来完成,而收购境内资产是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一种方式。由于FDI有政府审批程序,因此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和交易结构设计就尤为重要;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有关准则解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合同签订之日,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以存货(包括材料货物、商品产品等)对外投资时,应于投资合同签订之日,按评估确认为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借记各相应资产类科目,贷记“主营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3.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核算应遵循权益法的原则进行后续计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被投资单位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应予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并据此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但实务中更多的是采用成本法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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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外投资,那么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转入的资产应按规定入账。在企业实际收到或验收入库以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所承担的债务,但明显不公允的除外)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方应享有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科目。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企业,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0%以下时,通常对其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投资时,应当相应增加投资成本;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收入和现金股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权投资”科目,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也应冲减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日期如在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日以后,应作为本年度会计事项,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借记“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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