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算长期股权投资吗?
1、非企业法人单位之间投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投资回收方式(包括上市、清算等其他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按照交易双方约定的投资回收方式确定处置方式;
2、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判断,再运用其他方法解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关于“企业因开展产业投资而持有的股权”应分类为金融资产还是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的解答很有参考价值,特摘录如下: “企业因开展产业投资而持有的股权属于金融资产的,应当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企业因开展产业投资而持有的股权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时,对属于本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间投资的,应冲减相应的内部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出现亏损的,应全额冲减相应的内部投资。
企业将符合金融资产定义的权益性投资项目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小于该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的部分,作为应收项目处理,并相应调整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举例】 某大型央企下属某电子集团拟对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进行增资,用于该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购买芯片等原材料。本次增资金额800万元,其中758万元以货币资金形式新增进入注册资本,剩余4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交易首先应该区分是否属于金融资产投资。
分析:此次交易中,该中央企业是为了实现对其下属企业的控制而不惜承担较大损失的经营性投资,具有明显的交易目的,且不具备金融资产特征,因此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因为存在实际支付款项大于账面金额的可能性,形成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虚假记载,应当通过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