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能强退吗?
明确一点,公司法没有所谓的“强制回购”制度。 “发起人违反章程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可见,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时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规定股东存在不当转让股权的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会有直接判令转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案例。 最后,如果确实出现上述情况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股东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通知瑕疵导致公司减少收到款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下追究相关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只有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从而产生可得利益损失时,才能要求相关的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当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该先想办法保护公司的财产,同时收集、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然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