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于购房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如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竞价拍卖,以价高者得,并由取得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或参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判决;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对出卖后的增值部分按前述第1款规定处理,产权取得一方应向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支付补偿款,补偿款可以采取折价补偿、不补差价、以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抵偿等三种补偿方式。
“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在审判实践中,指双方在离婚辩论终结前均明确表示,不放弃房屋产权。如果双方在辩论终结前,一方明确表示放弃房屋产权,主张房屋产权的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按前述补偿款的方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