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公司怎么记账?
贷款担保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监管部门(一般是经贸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包括资本金、担保责任准备金和违规风险准备金等。在年度会计决算之后,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责任准备金。当责任准备金余额达到规定比例(如担保机构放大5倍担保余额总额)可不再计提责任准备金。担保公司在收到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担保费收入”,每月发生的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费用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计入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担保企业实际发生代偿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代偿款”。
代偿损失的金额为扣除追偿收回的损失净额。按月计算应代偿担保余额的,按月提取准备金;按季计算的,按季提取。按季提取的,也可以按上年末的担保余额按月预提,实际发生时结算。在会计上提取担保准备金时,借记“营业费用—担保准备金”,贷记“担保准备金”。在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本年利润”借方与所有者权益(或留利)减少无关,不能够转入所有者权益。本年利润借方不能结转,只能在本年利润(或利润分配)下面单独设置二级帐户“担保基金”,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本年利润—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实际使用(冲减代偿损失),借记“担保基金”,贷记“营业外支出”。
担保准备金(或担保基金)不是国家规定的专项储备物资,它是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及资金的不断周转而增加或减少,不存放在其他地方,不能单独区分实物形态,不能单独创造未来经济利益,而是不断渗透到相关的担保业务中去。实际代偿损失只能冲减担保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经清算组认定用于冲减代偿损失后的担保基金,可作为清算收益,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可供分配。因此,担保准备金(或担保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属于负债。同时,担保基金不能单独分配给企业所有者,也不能作为利润分配,更不能作为盈余公积分配。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担保企业应当就担保业务确认一项预计负债,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有负债)。但确认的负债与提取的担保准备金额相等。从实际意义上讲,担保企业提取的担保准备金并不是企业实际存在的资源,在未来期间并不具有偿还义务承担潜在的担保代偿损失的功能,只是将这部分资源作为冲减代偿损失的内部资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与盈余公积类似)。因此,“担保准备金”或“担保基金”科目应设置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担保基金”,既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法规,又充分反映了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谨慎性和相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