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怎么计算收入?
新会计准则规定,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方式形成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实现: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无论是否收到货款或仅收到货款的一部分,均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二)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在办理托收时确认销售收入; (三)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期收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货物发出后确认销售收入; (五)采取委托他人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在收到代销单位提供的发票和有关凭证并审核后,确认销售收入; (六)采用其他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商品交付消费者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 贵司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并以银行汇款单为依据收取款项的企业,在收到每笔汇款单时,可依次编写入库单号,登记银行存款账,借记“现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开据票据收取款项的,根据有关票据填制记账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办理托收手续的,将已开具相应商业汇票的出库单与银行回执核对相符后,根据商业汇票及银行回执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
对于销售的折扣与退还,除抵销双方都已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等原因而在价税款(含增值税)之外给予的减让,包括退货和换货两种形式。 2.销售退回:由于原出厂价格定得过高或定价政策发生变化而发生的退补价款的销售行为。 除以下情况外,不得退还税金: (1)已并人成本费用的税金,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等; (2)由销售部门代为垫付的运杂费; (3)购人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对于上述业务,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调整账务,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