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的股票是谁作主?
首先,明确一点结论,上市公司决策机制是一种“混合型”的决策机制,既不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层级制,也不是完全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制。 作为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招商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有权自主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代表了董事会的意志或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股东大会的意志。
同时,《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也赋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应的权利,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某些事项必须在获股东大会授权后方可实施。这些法定的权限划分,为判断管理层行为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 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常是“一股独大”或者多家股东相互间存在较密切的关联关系,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俱乐部。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很难体现出来,股东大会的权威也会受到挑战。真实的情况可能是:
1.少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会利用其优势支配董事会并进而影响公司决策,此时董事会或经理层的个人意志往往会取代股东大会的集体意志。
2.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授权总经理处理日常经营事务,但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往往缺乏信心,会将大量具体事务交由董事会办理,从而使董事会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3.在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甚至财务造假等特殊情况时,董事会可能丧失对其所代表股份的真正控制权,从而沦为大股东摆布的对象。
可见,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控股股东的意志,而不是股东大会的意志。至于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则完全是一线操盘手,真正直接掌握着公司的命运。他们或者出自控股股东之托,或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更愿意采取“自上而下”的领导方式,把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主体,通过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安排来实现自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