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修基金怎么收?
2014年6月,市人大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从当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住宅小区物业小区(一期)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收取;未建立的二期项目及单栋住宅楼未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交存或者少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按应交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事实上,除了强制缴纳外,不少地区也提供了其他选择——可分期缴纳。 比如,北京就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代行物业公司职责,按月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账户。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缴纳。
不过,由于目前各地区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物业企业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所以,大家在缴纳该项费用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账目是否清晰、支出是否合理。如果发现有违法征收、挪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住宅大量建造投入使用,为保证房屋维修的正常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那么,重庆大修基金怎么收呢?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交存标准: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未售出的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交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随着业主楼房屋的不断贬值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断增值,二者差额越来越大,为加强对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的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顺利实施,出售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当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