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险限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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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是政府对生育员工给予的必要经济补偿和福利,并且给予产假、发放生育津贴的社保制度。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相应的假期天数计算,一次性支付。

1.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2.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

4.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并拿生育医疗费补贴30天。 不同时段终止妊娠者享受的生育津贴具体天数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时间均为预计生育日期的时间区间,并非实际生育的月份。比如,某女性预产期是2017年9月1日,则休假时间段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另外,对于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境外分娩的,除享有正常的产假待遇外,还可享受一次性定额报销的医疗费用政策。其中,顺产的,可一次性领取1万元的医疗补助费;难产(剖腹产)的,可一次性领取1.2万元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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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提出参保申请并缴费,缴费次月即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缴费用次月停止其参保人员待遇,在2个月内补缴所欠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补支待遇,补缴费用时间超过2个月的不予补支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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