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升制药怎么样?
本人,男,45岁,来自农村,高中学历,08年入职,17年底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就是变相辞退),当时身体出现严重异常,在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医院诊断急性中毒,药物性肝损害,全身多发皮肤粘膜损害,高血压3级(当时不知道有高血压这个病,入职体检及每年例行体检均未发现),住院治疗一个月恢复出院。 后一直服用药物控制疾病复发。
19年2月份,申请仲裁,要求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因为生病期间,公司没有发放生活费,要求补偿损失。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求。 后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方以相同理由,同时提交一份住院病历,显示住院期间治疗的是因高热导致的精神症状,否认与我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否认了我工作的存在。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 我于近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被执行的金额是我病假期间应发的工资和补偿金合计五万元整。
我想咨询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我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的范畴;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属于职业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若是能否得到支持,该疾病是否与当初在工作中沾染的药料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