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盈余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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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余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反映的是企业财务报告期间所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总额; 2、我们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把我们的利润总额通过一系列的方法调整以后得出的结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有任何的亏损(费用)存在;但是,在计算经营净收益(营业利润+财务费用)时,则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将哪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利润,哪部分成本计入财务费用。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做账”空间——在这个范围内,我们是自由的。 而盈余则是完全由我们上述的调整过程决定的。从这方面来讲,盈余比应纳税所得额更细致一些。因为盈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而变化的。 比如同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它的账务处理是有可能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盈余的不同表现。

3、我们通常所讲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指的盈余。它是由我们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决定的。而会计政策又是由具体的企业情况所决定的。 对于同一个企业来说,不同的会计期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应该是相同的。这样才会使得我们的盈余具有相对可比性。否则就会出现不可比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即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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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经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利后,为可供企业分配的利润。企业以可供分配的利润,按分配方案实际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及其他支出,即已分配的利润;未按分配方案分配的利润,为未分配利润。因而,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只有减除了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已经分配的利润后,才构成企业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法律有最低规定,但不同企业法规定的这一最低比例并不一致,如公司法规定按10%提取,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按5%提取。法定公积金积累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过董事会决议,可转增公司资本,但转增资本后的法定公积金的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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