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并的投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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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企业投资了B企业,A持有B10%的股份,采用净现金流法进行估值时,不考虑税收、不计利息的情况下,B当年经营产生的净利润为P,则A应当享有10%的利润分配权即0.1P;如果B企业经营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C,那么A可以分得10%的C。 这里所谓的“不合并”是指A不对B的经营状况负责也不参与B的收益分配(只获取资本收益),类似于将B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看待。在这种情形下,A对于B而言就属于外部投资者,其分析思路与对内部资金的价值评估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依据“现金—价值”原则进行。 但如果A既享有对B的剩余索取权,又承担了对B的财务风险,就必须将A投资B的损失考虑进去,这时对A和B的整体评估就不可能再像上述那样单独进行了。

因为任何一家企业的价值都不可能仅由一项资产或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来衡量,它必然是众多业务有机组合的结果,所以我们将需要引入一个“融通成本”的概念。所谓“融通成本”就是指当公司需要额外增加一笔资金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比如为了拓展新的业务而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债券所支付的费用。

在考虑了融资的代价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正确地评估出一个包含资本成本和应得收入在内的综合收益数字。这个综合收益数字才是决定企业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 总之,不综合考虑资本成本和应得的收入就难以公平客观地确定出企业(包括子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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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果收付的利息不合规的,支付方不能税前扣除,利息收入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支付利息但是有应收应付款挂账的,且超过三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中规定。

另外,如果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关联方之间的,支付方支付的利息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超过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是否涉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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